(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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